2018年9月,住建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《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》,要求各地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。2019年5月,生态环境部、农业农村部编制印发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(试行)》,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制定的要求。各地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,相继出台了相关排放标准。(点击红色字查看详情)
北京市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11/ 1612-2019)于2019年1月10日起实施。
天津市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 12/ 889-2019)于2019年7月10日起实施。
河北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》(DB 13/ 2171-2015)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。
山西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 14/ 726-2019)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。
内蒙古自治区
辽宁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 21/3176-2019)于2020年3月30日起实施。
吉林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22/30944-2020)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。
黑龙江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 23/2456-2019)于2019年9月27日起实施。
上海市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 31/T 1163-2019)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。
江苏省地方标准《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2/T 3462-2018)于2018年11月30日起实施。
浙江省
安徽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 34/3527—2019)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。
福建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 35/1869—2019)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。
江西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6/ 1102-2019)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。
山东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 37/3693—2019)于2020年3月27日起实施。
河南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41/1820-2019)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。
湖北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42/1537-2019)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。
湖南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 43/ 1665—2019)于2020年3月31日起实施。
广东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》(DB 44/2208-2019)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。
广西壮族自治区
海南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 46/ 483—2019)于2019年12月15日起实施。
重庆市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50/848-2018)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。
四川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51/2626-2019)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。
贵州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52 /1424-2019)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。
云南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53/T 953-2019)于2019年12月23日起实施。
西藏自治区
陕西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61/1227-2018)于2019年1月29日起实施。
甘肃省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62/T 4014-2019)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。
青海省
宁夏回族自治区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》(DB65 4275-2019)于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