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2020年(第一批)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
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
粤环函〔2020〕199号
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,各相关单位和人员:
为贯彻落实环评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强化环评文件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,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编制监督管理办法》(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,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)等规定,我厅组织开展了2020年第一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常态化复核工作,共涉及19个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5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。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:
经复核,5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存在评价因子中遗漏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、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、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、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、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不符合相关规定、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等质量问题。4月3日,我厅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分别告知4家编制单位和4名编制主持人,并对收到的有关申辩材料进行了核实。经核实,有关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,我厅不予采纳。
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编制监督管理办法》(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)第二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(试行)》(生态环境部公告〔2019〕38号)第七条、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,对上述环评文件相关的4家编制单位及4名编制主持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。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。
上述环评文件相关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,预防或者减轻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。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,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,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,加强项目后续环境监管,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。
广东省生态环境厅
2020年4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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